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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星座最适合什么工作?

  • 什么血型人适合做期货交易员
  • 1、白羊座的理想职业白羊座最突出的特点是勇敢和有冒险精神,因此可以考虑报考军校,成为一名出色的军官;或是在金融贸易领域,做操盘手或市场开发人员。此外,白羊座的人比较适合从事自主性较强的工作,束手束脚会让白羊们有说不出的挫折感。 职业:军人、运动员、广播员、工程师等。2、金牛座的理想职业金牛座的人具有很好的美感和丰富的创造力,因此从事艺术、设计方面的工作,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才华。另外金牛座的人拥有很好的味觉与嗅觉,能发挥自己的天性,所以也很适合当厨师、调酒师、点心面包师等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理财能力也非常强,考虑周全而且性格务实,像酒店管理、商务方面的工作也很合适。 职业:公务员、烹饪师、雕塑家、建筑设计师等。3、双子座的理想职业双子座的人个性开朗、活泼,在某些方面博学多闻。适合从事与大众传播有关的行业,比如作家、编剧等文学性的职业,可以激发双子座的潜能。另外,双子座的人反应敏捷、口才出众,适合从事流通性质较强的工作,例如信息、旅游、交通、运输业等。4、巨蟹座的理想职业巨蟹座的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极强的记忆力,为人谦虚谨慎,喜欢对事情进行分析与检讨,若从事文学、理学方面的研究工作,便能发挥自己的才干。此外,巨蟹座的人十分居家而且细腻,非常喜欢美味佳肴,喜欢出色的烹调技术,所以餐饮业、食品业也是巨蟹座的人理想的职业发展方向。 职业:音乐家、幼儿园教师、家居设计师等。5、狮子座的理想职业天性乐观开朗、充满无限活力的狮子座的人,表演欲望强烈,工作也是他们表演的舞台,幕后工作无法满足他们的愿望。所以,狮子座的人更适合做一些可以在众人面前发挥专长的工作。最被看好的工作是娱乐、艺术、表演等相关领域。另外,因为王者之风,具有掌握全局的能力和斩钉截铁、善于决策的个性,所以也适合从事具有领导性质的工作,比如公司的高层管理职位等。 职业:电影明星、演员、运动员等。6、处女座的理想职业处女座的人有着敏感的神经与敏锐的知性,理解能力强。需要细致分析及文书处理的工作都很适合,如公务员、研究性、服务性的工作,都能充分发挥处女座天生灵敏而冷静的特质。 职业:公务员、编辑、医生等。7、天秤座的理想职业天秤座的人天生就对美有强烈的感受,追求和谐,能掌握平衡感,特别是对于音乐方面和富创意的设计等方面。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天秤座的人具有机智灵敏的内心和社交能力,因此综合这两方面来考虑,与外交、写作、艺术、设计等相关的工作都非常适合他们。 职业:外交官、室内装饰、设计师等。8、魔羯座的理想职业魔羯座具有忍耐和不屈不挠的精神,有高度的责任感,但相对保守,无法容忍不诚实的行为,是正义凛然的实务家。少言寡语,固执己见,不够灵活,希望简朴地生活,但如果超过一个度就会给人以吝啬的印象。作为摩羯座,你在很多领域都很有天分,但如果随心所欲地去尝试,只能害了自己,应当使自己在某个领域内寻求长期发展。有杰出的领导能力,所以适合管理职务。你属于大器晚成的类型,不要过于期待父母兄弟的帮助,必须凭借自己的努力成功。 适合的具体职业有政治家、法律专家、音乐家、作家、运动员,以及化学、卫生相关行业。9、水瓶座的理想职业水瓶座运势较强,跳槽的次数会比较多,切记这一点。金钱观念淡薄,付出多而获得少,所以对经济交易尤其要慎重。 适合的具体职业有公益事业家、政治家、教育家、金融人士、设计师、美容师、护士、顾问、服务行业经营者等。10、双鱼座的理想职业双鱼座女生在团体生活或受某种规范制约的工作中很难发挥才能。所以最好自己做老板,或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尽量选择可以超脱现实,能够沉浸在浪漫世界的职业,避免整日与金钱打交道的职业。从事富有创意的职业和培养理想的职业是最佳选择。 适合的具体职业有设计师、保健类职业、美容师、艺术指导家、教育家、服务业、西洋货商店等中小企业经营者。11、射手座的理想职业适合的具体职业有艺术家、外交官、法学家、贸易行业、运动行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需要领导能力和创造能力的职业,若在企业供职,则可以选择策划、宣传、业务、国外相关业务、竞争或生产现场等有生动感、范围广、有一定斟酌权的部门。12、天蝎座的理想职业适合的具体职业有医生、作家、政治家、法官、化学家、工程师、驾驶员、运动员、新闻媒体行业、旅游服务行业等。若在企业供职,则适合秘书等起到参谋作用的职务,或者从事宣传、策划、调查、劳务、海运、建设等,最好在一处谋求长期发展,这样幸运之神就会眷顾到你。

    一、白羊座适合的工作:创业类代表万物回春的白羊座极具勇气,从不服输。生来喜好冒险的白羊们对斗争、探索和征服无比向往,这使得白羊们适合的工作,其实是创业。他们当机立断,往往能够引领团队进入预期轨道。二、金牛座适合的工作:编制类金牛座的人适合去做公务员、教师一类比较稳定的工作,这与金牛求稳的性格是相当契合的。他们办事有条不紊,不激进,所以在这类型的工作中,于稳定中求得慢慢增长,也许最终也能有好的晋升呢。三、双子座适合的工作:口才类双子就好像是一阵风或者一片云,只要随心随意地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就会很开心。双子们的头脑灵活,口才了得,去做口才类的工作,不管是培训,还是主持人,还是销售类的工作,都会十分顺利。四、巨蟹座适合的工作:设计类巨蟹座的人,是个感性强烈的人,艺术天份是上帝赐于你的资产,创作是你发达的渠道,如果你朝着这条道路一直走下去,最后你一定会收获巨大。尤其是从事一些家居设计、服装设计、美发师、化妆师这类的工作,更好。五、狮子座适合的工作:金融类作为一个霸气外漏的狮子,当然是希望做收入比较强劲的工作,同时又最好不要一直看人脸色或者接单来工作,因此做期货、股票、咨询、顾问等类型的工作,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又不用太费创作脑力的工作,比较适合狮子。六、处女座适合的工作:技术类处女座的人是一个有条理的人,做事情也很踏实、实在。最能让处处们获得成功的地方,还是那类技术、研究型的工作。因为处处们有埋头研究,即使越挫仍能越勇的精神。细心的处处,总能在科研中发现端倪,收获成功。七、天秤座适合的工作:人力类你是个兼具理性和感性的人,在事业发展上,你反应快速的脑袋,会给接触过的人深刻的印象。罗鸣老师认为,任何和人际有密切关系的工作,其实都颇为适合天秤座,如业务、记者等工作。不要半途而废,成功将指日可待。八、天蝎座适合的工作:管理类天蝎座的人是适合来做一名管理者的。他们有绝对的逻辑思维与实际运用的能力。当面对一件事情时,会用最快的速度,用最节约的力量来完成它,将能力运用到管理上,公司、团队一定会井井有条,各司其职。而天蝎的管理理念,也会让人敬佩的。九、射手座适合的工作:创作类射手座的人性格开朗,注重文化修养,对生活充满火热的激情。这个星座的人多属跳跃性思维,人在现实,思想却常常在遥远的过去和未来间切换。因此适合做IT创作类。不管是游戏还是戏剧的创作,都会不错。十、摩羯座适合的工作:学术类摩羯座的人具有现实主义思想、有抱负,同时又有强烈的忘我精神。这个星座的人喜欢深居简出,思想深沉、正直廉洁并富有献身精神。他们不喜欢碌碌无为,喜欢研究,又要成功,还要有名声。所以学术类的工作是适合摩羯座的。十一、水瓶座适合的工作:发明类一般情况下,水瓶座的人富有开拓精神,不按牌理出牌,思维能力高于本能,是个先锋派人物。天生的创新精神,所以时常会不同的发现,一旦沉浸在某个念头中,就会废寝忘食,甚至陷入狂热的状态。这样的瓶子,最适合去发现并发明一些新东西了。\\十二、双鱼座适合的工作:艺术类双鱼座的人,一向是艺术类的灵感比较多。诸如体力劳动,或是经商等工作,其实并不适合双鱼,勉强去做只会使你天赋埋没。双鱼座对金钱没有什么意识,不大看重,即使之前创作能力不足以糊口,还是可以寻找和艺术相关的工作,如果可以成为知名的艺术类人物,那才算成就自我。白羊座最适合的职业是:企业或公司的顶尖领导人, 领导人(社区) 公安、警察工作, 外科医生 ,设计工作(服装、形象、造型、化妆、美容、广告) ,绘画 ,演艺界(演员、歌手、电影导演) ,运动员(赛车、对抗性项目) ,法律、司法界, 公关、编辑、大众传播、作家等工作。金牛座最适合的职业是:金融、银行方面的工作;会计师、商业工作;农业、园林工作;音乐、绘画、声乐、舞蹈、演艺;室内设计、饰品设计;宝石、珠宝的鉴定工作;插花专家、花店经营;厨师、面包师、品酒师、营养师;电脑数字、画面处理、校正工作;税务人员。双子座最适合的职业是:新闻记者、摄像师、作家、翻译、演说家、旅行推销员、商人、经纪人、以及一切与旅行或外国有关的职业。巨蟹座最适合的职业是:与公众相接触的职业、音乐、诗歌、幻想创作、海军、电影、神学、食品商业、旅馆业或医务工作。狮子座最适合的职业是:电影、戏剧、声乐 播音员及模特 导演、策划、制片人、经纪人 儿童漫画、儿童乐园工作 舞台灯光师、灯光照明师 兽医 各种娱乐场所的管理、经营者 政治、经济、官场等方面的领导人 高级珠宝、首饰的商人 各种鲜花设计及杂志编辑工作处女座的最适合的职业是:教育、医学、科学、会计、秘书、公职人员、卫生事业和商业,以及一切需要耐心、细致的工作。天秤座的最适合的职业是:艺术、戏剧、时装、装潢、自由职业、奢侈品商业(尤其是化妆品业)和社会生活。天蝎座最适合的职业是:医学、冶金、警察职业、研究工作、军事、与石油或火山有关的职业、工程师、雕塑家或危险性大的职业。射手座最适合的职业是:自由职业、军人生活、法律、驻外机构、体育、赛马、商业(尤其是进出口业务)、社会福利事业、法官和教师。摩羯座最适合的职业是:管理、工业、考古、金融、政治批发贸易以及有关土地、地质等职业。水瓶座最适合的职业是:空间和航空领域,电子、信息、电力、摄影、电影、神秘学或哲学、公司以及有关铀或镭的职业。

    双鱼座最适合的职业是:绘画 音乐(作曲,音乐制作) 艺术设计 时装设计师,美容化装师 演艺界(演员,歌手,配音,舞蹈) 影视制作工作 文学,影视剧本创作 巨蟹座、预测、神秘学 医务工作 慈善业、服务业、社会福利工作

  • 什么血型人适合做期货交易工作
  •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组织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口发布政策、公开信息、提供公共信用服务、支撑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等。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和异议受理、信用修复受理等服务。

    第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具备安全监控和备份功能。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三条 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宣传教育。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专家、志愿者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应当明确是否可公开、可共享等事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还应当组织听证或者其他评估活动,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

    地级以上市制定、更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公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或者经本人同意的除外。公开个人相关信息,应当进行必要脱敏处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条 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建立查询日志。

    查询日志应当记载查询主体、时间和内容等,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自身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信息,疾病、病史信息,基因、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可以通过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日常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实现目的的最小范围归集、采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涉及未成年人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二)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非法买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社会信用信息;

    (六)违法违约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违法违规处理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七条 建立本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明确激励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约谈;

    (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三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应当限制为下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

    制定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并公开征求意见。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并送达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禁止不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十六条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免于失信惩戒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提醒。

    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组织章程等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信用主体有权获取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信用主体有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限次数免费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通过采集其市场信用信息的服务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免费获取自身信用报告。

    查询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自身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不予公开。

    第四十二条 向信用主体提供服务,不得采集与服务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将提供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发现公共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发现市场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采集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依约修改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十六条 信用主体向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

    信用主体向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提出异议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更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办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者取消异议标注,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更正后,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更正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制定信用修复具体办法,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

    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开共享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并将修复情况告知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

    第四十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等相关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

    第五十一条 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培训等,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自律、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

    第五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收到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申请的,应当核查申请人条件,与其就查询范围、使用方式、信息用途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

    第五十四条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国外、省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职责,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公开、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的;

    (四)未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供服务或者采集、使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的。

    第五十七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同时废止。

  • 什么血型适合炒股
  • 叫王珂的人很多,根据你的提问,叫王珂最有名气的是曾经的“京城四少”之一,知名演员刘涛的丈夫。

    网上一度盛传王珂是万科集团创始人之一、远大科技集团联席董事长王石的儿子,其实王石并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王珂的父亲是烟台日江电器董事长王恩来,一个穷苦出身,很朴素和低调的企业家。

    关于王珂的身高,网上并没有资料显示。但根据他妻子刘涛的身高可以大至作出判断,刘涛身高网上给出的是168cm,通过他们的合照可以看出刘涛比王珂要高,目测两公分左右。可以推测出王珂的身高在164-166cm左右。当然按照中国人传统的观念,老公一般都比老婆高。如果王珂也有这种想法,为了和刘涛站在一起更般配,肯定会穿内增高之类。如果是这样,王珂的身高只会更矮。

    王珂1980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烟台,目前在北京经营着富承维京投资公司。王珂的父亲王恩来只能算是个小的企业家,山东莱州的首富,网上所谓的30个亿200个亿,私人飞机等,都是炒作。王珂的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和股票交易,以前一直做得很好,也挣了大钱,但受金融危机影响,股市行情动荡不安,王珂做得比较猛,不停地投资股市,结果亏损了3亿,这也是刘涛复出的原因。

    王珂前期靠炒股发家,经济条件相当优越,但绝不是像网上盛传的那样有豪门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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